自书遗嘱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遗嘱形式。写完之后,既不需要找律师,也不需要找公证处。
即便去找,估计也会遇到问题:
- 自己写完找律师,无非是让律师从专业角度看看有没有问题、有没有效力。但是,一般来讲除非找熟人"帮帮忙",否则,估计绝大多数律师不愿意做这个事情(相信题主应该能明白为什么)。除非——被律师说动,在律师的指导下重新订立遗嘱。
- 自己写完找公证处,无非是想看看能不能公证,让遗嘱更有保障一些。但是,公证处一般也不会愿意做这个事情。公证一份已有的遗嘱,其实将相当于要从头到位走一遍订立流程,不如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来得简单。
自书遗嘱作为一种合法形式,指的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完成的遗嘱形式,这种形式在所有遗嘱形式中,要求相对最简单,成本最低。只不过遗嘱人因为可能不太了解遗嘱的订立要求,会有对遗嘱效力上的顾虑。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如何保障自书遗嘱效力的关键要点,供题主参考。
- 遗嘱人必须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期间必须要确保头脑清醒、意识清晰、精神正常。这一点,不管什么遗嘱形式、找谁帮忙,都是必备前提。较好的做法,是去医院做个精神评估;次一级做法,可以通过遗嘱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辅证来解决。
-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真实意思。遗嘱,不能受到别人的胁迫、诱导,必须是个人真实意思。订立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来辅证。
- 注意遗嘱内容要表达准确、不产生歧义。遗嘱不需要特定的行文格式、语风,不是在写作文。只要把遗嘱中涉及到的人财信息表述精准、没有歧义,把分配意思表达清楚即可。举个例子:
这个例子中:(1)财产信息采用了"登记人+位置+凭证号"的组合方式,做了唯一标识,不会产生歧义;同时增加了"我的份额",避免因为搞不清楚财产中到底有多少份额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而产生的部分无效风险;(2)人的信息,采用了"姓名+关系+身份证号码"的组合方式做了唯一标识,不会产生歧义;(3)继承份额上,可采取诸如百分比、分数、全部等的表述方式。不太建议用绝对数,例如"xx继承100万",因为财产可能在遗嘱人过世时发生数量上的变化;(4)可以指定是否由遗嘱继承人个人继承。如果指定,则遗嘱人继承所得,属于遗嘱人个人财产。
- 末尾签名、签订日期。尤其要注意日期:要细化到"日"。
- 通篇要由遗嘱人本人全文书写。要符合"自书"的概念——自书,就是自己书写,里面不能出现他人的笔迹。最好不要有涂改,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尽可能不要用晦涩、难懂的字体、语风来书写。
- 把遗嘱过程的证据留存下来。如前所述,最好把整个订立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此外,最好留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期间的书写笔迹。
- 还有最后一点:要妥善保管好。写完遗嘱之后,把遗嘱原件、订立遗嘱过程中的证据原件,找个比较结实的袋子封装好。可以选择自己保管,也可以选择找一个社会机构存放。可以选择告诉遗嘱继承人,也可以留下"线索"、避免到时候遗嘱开始生效的时候遗嘱继承人不知、或者找不到。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代书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