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著作版权所有纠纷怎么处理

2023-05-31 15:44 综合 0阅读 投稿:小编

出版企业与作者在图书出版过程中,形成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关系。出版企业在自身运营的过程中,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专家和学者,这些优秀的专家和学者,又反过来影响并支持着出版业发展。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图书出版合同签订出现了问题引发著作权纠纷,令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对簿公堂。

图书更改书名

☆签订补充协议

解决:编辑在审稿过程中往往会根据书稿内容或自己对市场的了解对书名提出更改;有时作者在出版过程中也会有更改书名的要求。在这种状况下,按照出版管理规定进行图书名称的更改,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编辑往往忽视了出版合同的重新签订或对出版合同中图书名称的及时更改,造成已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与实际书名不一致的现象,客观上造成原来双方所签订的出版合同成了无效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应由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签字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书名或合同进行修改,以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借鉴其他行业条款

原因:出版社所采用的图书出版合同,一般是在国家版权局1999年所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基础上,结合各社的实际运行而制订的格式合同。个别出版社在格式合同中又设置一些霸王条款。

解决:针对这种情况,编辑必须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并提醒权利人相关条款是可以协商的,同时建议借鉴其他行业如银行业的合同部分条款,如“作者在此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完全能够代表《×××》书著作权人签订此合同。”

著作权人授权缺失而代签

☆验证著作权人身份

解决:只有对作品拥有著作权的人,或由其授权的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现实中到出版社联系出书的人并非都是拥有著作权的作者,有的是作者的朋友,有的甚至是作者通过第三方与出版社联系。他们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往往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正式授权。出版社轻信联系人,想当然地认为,联系人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或者能够代表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没有履行对合同签字人的资格审查义务,这样的合同实际是无效合同,造成出版社对著作权人的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无论是著作权人或是其代表,出版社都要验证著作权人的身份,只有著作权人或有著作权人书面授权的代表才具有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资格。也只有这样,出版社才能避免侵权。

口头承诺代签

☆严格审查委托代表资格

原因:这种合同和第三种无效合同很相似,著作权人口头委托代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而未出具文字委托。这种合同,在现实条件下,也是无效合同。

解决:在签订出版合同时要考虑签字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能否代表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如果出版合同签字人不能代表著作权人将会造成出版社的侵权。针对这种情况,出版社必须确认委托代表具有作者的授权,并出具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委托作品的,要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留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是集体作品的,要有单位法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作为合同的附件留存,这样才能避免出版社侵权。

作品署名不确定

☆确定具体署名方式

分析:《著作权法》对作者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等。目前各出版社常用的图书出版合同中有“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权人)的署名方式”或“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条款,由此认为作者想怎样署名就怎样署名,署名权是作者的权利。

解决:署名权是作者的权利。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的署名是个既敏感又棘手的问题。这类作品的署名往往不太容易确定,作者之间往往因排名先后或因主编、副主编的名位安排争持不休。此种情况如不妥善解决并在合同中给以明确,图书出版后,一旦有作者因署名不公而有诉求,出版社就可能背上侵权的责任。针对这种情况,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必须把其具体署名及方式确定下来,才能不给出版社带来侵权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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