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过户费用

2023-06-07 09:03 综合 0阅读 投稿:小编

案情简述:

华润利用我们喜欢欧式Art-deco风格高大上的心理,在推销二期产品时铺天盖地沿用一期现房实景效果图片,包括在官网上邀约:“二期在延续一期品质基础上......升级优化等”,并带我们参观的也是一期产品,钓鱼欺诈,引入误区。

华润在《预售合同》中告知:“交房标准以政府批准为准”。我们有理由相信,华润二期所有的广告都是政府批准后的邀约。由于对华润的信赖误判导致我们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错方华润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请问华润“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告知我们:二期和一期外立面是不一致的?一期是欧式Art-deco风格?二期是美国芝加哥学院风格?二期品质比一期差?

没有!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华润)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合理的方式”。

如果华润告诉了我们二期是芝加哥学院风格,二期品质比一期差,我们还是购买了二期产品,之后反悔了,华润才可以“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请问华润为什么要隐瞒二期真相做虚假广告?这本身就已经忽视了我们的财产安全,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华润做了虚假广告,然后单方面制定免责条款,可以认定为故意欺诈。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允许自己做虚假广告然后单方面预先制定免责条款。

法不允许不可为。华润已经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3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14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所以违反法律的事情华润是没有权力预先单方面制定免责条款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显然,华润单方面制定的免责条款至始至终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正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检察院应尽的法定职责。如果法院检察院违背事实真相裁判案件,等于丢了最后一道司法公正的防线,怎么谈得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呢!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会认定:商家挂羊头卖狗肉,张冠李戴,先斩后奏,强买强卖,不讲信用,利用广告恶意炒作,欺诈销售,哄抬房价,坐地起价是合法的。

如果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失去对法律的敬畏,一切用权力说话,那法律的制定还有意义吗?

当华润置地高管谢骥(我们的预售合同签约者)于2011年至2014年(销售一期二期时间段)得到每年年薪560万港元高额回报之时,扪心自问是否对得起我们消费者?做人要诚信,做事要守法,企业要有责任心,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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