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先说区别。
批捕在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机关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但是尚未归案。另案处理,是指有关联的两个人或者更多的人,本来应该并案一起处理,因为各种原因,将其中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另外处理。
在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经常会看到这两个词语。
再说联系。
另案处理的原因,大多是同案人批捕在逃。如,三个人合伙抢劫,公安机关巳经抓住了两个人,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已经决定批准逮捕。但是,其中一个人迟迟未能归案。司法机关办案、羁押犯罪嫌疑人又有法定的期限,不能够超过期限,不能非要把同案人都抓齐了才结案。只能就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依法判决的决定。在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提到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就要注明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不是不处理。等到哪天犯罪嫌疑人归案时,司法机关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