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二审结果的因素有很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第二款,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一、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请求的内容写得不恰当,则有可能出现真正争议的焦点未能列入二审审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
以浙江省法院公开网公开的《2017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例。
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49万件,办结145.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1.9%和14.2%,收案数量居全国第三位,结案数量居全国第二位;其中省法院受理1.12万件,办结1.01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2.7%和27.1%。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260.3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3倍,名列全国第一。上诉率为8%,二审改判发回率为6.7%。主要办案指标继续保持在全国法院前列。
由此可知,影响法院工作考核的主要办案指标中,办结率和结案数量越高越好,上诉率和二审改判发回率越低越好。故,本人推论:
1. 事实认定上:有新的有效证据提出,则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有可能改判(具体原因各位意会);
3. 法定程序上:浙江法院不会出现此类明显的错误。如有,发回重审。
三、最倾向于调解。
无论是一审、二审、再审,现在法院一般以调解为主,既可缓解社会矛盾,也可减少自身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