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是刑事法律制度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上:基于公民“自己不能证明自己无罪”的客观规律,国家从立法上一方面否定公民有”自证无罪”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强调了指控方应当承担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指控方指控涉嫌人犯罪证据不足的,就应当认定嫌疑人无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广义地说,国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不能首先推定嫌疑人有罪而以肯定的思维方式去调查取证或审查案情,而应当以”涉案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否定思维方式去调查取证、审查案情,在排除了嫌疑人无罪的所有可能之后,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就是说,指控方提出的证据必须是毫无瘕疵的证明嫌疑人有罪,才能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才能移送审查起诉、才能提起公诉、才能判决有罪”。这就是“存疑不起诉”的缘由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内涵。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第一、何为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法律依据出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存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因为,存疑不起诉的被告人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犯罪事实,所以,对于存疑不起诉的被告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
第二、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是指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存在下列问题的,属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第三、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行驶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形式,为防止检察机关对此权利的滥用,《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了一定的救济措施。
1、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2、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有权要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