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住房面积不作规定,只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最大使用面积。城市户口的居民不拥有宅基地,当然也没有规定面积标准。河南省关于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分成了多种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此外,根据《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实际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