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
当终审宣判以后,也就是报请核准以后,由最高院签发执行命令,交付地方相关部门执行。
这个时候,犯人其实是可以申请采取某种执行方式的。
当然了,申请与否在犯人,决定与否在相关部门。换句话说,上级部门只决定犯人是否需要执行极刑,至于怎么执行,是下级地方部门自己的事,反正7天内把任务完成了就行。
就今天的情况来讲,绝大部分情况,申请了也是白申请。
注射执行开销比较大,所以就算犯人申请注射执行,不批准不就完了嘛。比较正式的说法是“不具备执行注射的条件”。
因为注射执行,这个钱也是要由地方相关部门承担的。最简单的,连埋针头带药品,这两项就得花1000多,再加上配套的设备以及专门的执行地点,哪怕只是一台执行车那也要花很多钱啊。虽说很多东西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但是有些东西的确无法重复利用,执行一次任务,倒搭2000块钱?
所以通常犯人申请了也是白申请。6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谁还花2000块去解决?
基本上就是这么个情况。判决书不会写出执行方式,反正现在就那一个办法,具体是什么,谁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