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法律赋予任何一个案件中原告的权利,作为离婚纠纷一方当事人的原告当然也不例外。
首先,原告享有变更诉讼请求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可见,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从而方便了当事人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使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权是有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则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但是《证据规定》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变更诉讼请求时限,不仅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对抗,而且还可以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可见,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定案件的争点。所以,法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为原则,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给予了一定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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