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多方面了解相关具体情况,很难判断哪份遗嘱才是有效的,这里只说点基本知识。
首先,立遗嘱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强调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法律共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及公证遗嘱。
因为遗嘱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必须强调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下面说的仅一般效力原则:
如果“一份遗产,数份遗嘱”,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一份有效;
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相对于书面遗嘱,书面遗嘱有效;
打印、代书的遗嘱相对于自己手书的遗嘱,自己手书的有效;
相对于打印、代书、自己手书等其他遗嘱的,经过公证的有效;
多份遗嘱,无法区分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后一份遗嘱有效。
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中将财产赠与(遗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集体或国家的,效力认定方式相同。
其次,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通常有如下几点
一、受到哄骗立下的遗嘱。遗嘱人通常都是年纪大,行动不便,耳目不聪,对外界缺乏了解,老年人很容易偏听偏信,立下遗嘱。
二、被强迫立下的遗嘱。这里包括软强迫和硬强迫,软强迫如当事人暗示“不写某内容的遗嘱就不尽赡养义务了”;硬强迫就是恐吓,如扬言立遗嘱人不按自己的意思立遗嘱就使用暴力等。
三、违心地立下多份遗嘱。有的老年人为了回避矛盾或更加慎重,不同的时间给多个人留下内容相同或相互矛盾的遗嘱,本问题属于这个类型。
四、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立下的遗嘱。间隙性神志不清的人其实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上面说过立遗嘱是民事行为。因此,神志不清时的遗嘱无效;神志清醒的遗嘱才有效。
第三,保证遗嘱有效的做法
保证遗嘱有效最好的做法是到公证处公证,或者有相关人员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通常要请利害关系人都信任的人,间隙性神志不清的老人立遗嘱最好有相关医生见证。
一份遗产却有数分遗嘱,究竟按那个执行呢?首先要看该遗嘱有没有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另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遗嘱同样无效。(1)遗嘱中所涉财产已被处分的。(2)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遗嘱没有为弱势群体预留份额的(4)没有为胎儿预留份额的(5)他人代为书写自己签名的(6)遗嘱分配无权处分财产的。
如果数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应该以哪个为准呢?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分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yan有话说:之前写过遗嘱方面的文章,现在就说说我知道的。
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一个遗嘱方式都要求特定的规范,如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并有两人以上见证。
遗嘱有效性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同时遗嘱要求要有本人身份说明,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本人财产项目的说明,本人保险说明,本人相关事务说明,以前制定遗嘱情况,以及最后日期遗嘱。
也就是说,多分遗嘱的情况下,先看遗嘱的有效性,可以根据我上面描述的判断是否有效,无效遗嘱不作讨论。
排出掉无效遗嘱,在看遗嘱的制定时间,以最后制定的为准。
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想知道更多详情的可以看我前一段时间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