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主要就是个人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工资、保险、公积金、工伤、劳动合同、辞退等等情况产生的纠纷。通常都是由劳动者一方来发起劳动争议的,真的是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进而由公司发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真的是少之又少。
作为劳动者,在与公司的纠纷当中往往是处于劣势一方。公司可以不与劳动者签合同,不给上保险,支付工资用保洁大姐的私人账户,这些手段都极大的给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的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在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最简单、高效的解决方式就是和公司的领导层来协商,通过充分沟通,消除误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因为真的需要走法律程序的话,花费的时间和经历还是很多的。
协商不成的,就需要走法律程序。需要做的就是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之后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安排一步一步的领取材料、交换证据、调解、最后是裁决,不服裁决的,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之后还有执行,整个程序下来,对公司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比较大的消耗。
我是处理了很多劳动争议的案件的律师。感觉就是很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维权。知道自己需要去劳动仲裁打官司,到了仲裁以后就对着工作人员大声的说:某某公司欠我的工资,你们谁去给我要回来。听到这样的呐喊,作为律师的我也感觉很无力,同样的,坐在窗口里面的工作人员一样会感觉很无奈。这些劳动者都是很辛苦的,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换取生活资料的。越是这样的劳动者,可能文化程度相对低一些,对法律了解的更少一些。实在是无计可施,才会被迫走到劳动仲裁来维权。劳动仲裁不是行政主管部门,不能采取行政手段,雷霆一般立竿见影的解决劳动者的问题,虽然我们都知道劳动者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之下,也只能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我们每天都在说,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标的不大,往往又会比较复杂。还是建议劳动者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或者是找律师来代理。感觉自己不能承受律师费用的,也可以找律师来咨询一下。至少能够得到专业的指导,能让自己在这个仲裁维权的过程中少踩点坑。
有劳动问题的,可以咨询我。
一、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二、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