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2023-06-07 14:29 综合 0阅读 投稿:小编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集资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同时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了公司财产权。以此其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所不同,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1.预先扣除的利息是否算入?

根据集资诈骗罪本身的犯罪构成和要求,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集资人从未实际占有和控制,因此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不能算入犯罪的数额。

2.复利是否算入?

根据利息的定义,其与投资者投入的本金有这严格的区分,其是有集资人也就是被告人支付,而复利则是直接算入本金的数额,实际上投资人除了本金外并没有其他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复利不能算入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是,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如果集资人把利息拿回后,又重新投入到了集资诈骗平台中,从性质上讲,则会被算作集资诈骗的数额。

3.以支付的利息,是否要扣除?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集资人支付的利息是不会作为犯罪数额被扣除的。

但是在集资诈骗罪中则不同,集资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说明了集资人的还款意愿,至少集资人对这部分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也有例外,如果集资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则会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不过在实务中,这种例外很难证明,一般集资人支付利息这种客观行为,往往很难定性集资人是为了进一步行骗而“放长线钓的大鱼”,而法官也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认定集资人支付的利息应该扣除。而在某些案件中,集资人按时支付利息,反倒就是证明其对相对应的本金集资款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辩护人也会提出,集资人定期支付利息,就是一种遵守承诺的表现,不能因此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应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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