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指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由县、区级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向市级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前,可先向原办案交警部门要求复制出有关事故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的现场测绘图、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等,当事人询/讯问笔录等等。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否则,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如果对经复核结果仍然不服:
可按《信访条例》规定,采用区/县→市级→省级等逐级信访的途径诉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