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

2023-06-01 11:32 综合 0阅读 投稿:小编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图1

【事件】

张某为乡镇司法所的所长,2012年5月2日,假释人员刘某到该司法所报到入矫,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18日。2013年3月30日下午,刘某手机关机,未能联系到刘某。此后,司法所仅通过刘某亲属、村干部开展查找工作。2013年5月16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

被告人张某明知刘某脱管已超一个月,但轻信刘某的保证,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司法局上报撤销假释建议,而是决定对刘某予以警告处分;司法协理员程某按其授意,在谈话记录中将刘某脱管起始时间记录为2013年4月19日,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只记录4月19日后反映脱管的内容。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将刘某的矫正级别变更为“严管”级,也未对刘某落实“严管”的矫正措施。

2013年6月26日,刘某手机关机,再次脱离监管。2013年7月底,刘某与张某平等人多次密谋抢劫。2013年9月3日,刘某等对蒋某实施抢劫并予以杀害,共劫得港币76万元、人民币1万元及美元、欧元等各种外币。

后张某被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成为本案的焦点。


【分析】

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司法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重新犯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社区矫正人员刘某脱管,重新犯罪,属多因一果。

被告人张某身兼乡镇工作与司法所工作,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机制、责任不明确等客观因素,虽不是被告人张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理由,但犯罪情节有所区别。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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