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不仅可以进行调解,而且贯彻整个诉讼过程。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调解也符合“冤家易解不宜结”,“以和为贵”的精神。
调解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又有利于诉讼双方和解,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法院进行调解活动,不仅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而且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争议内容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即法院进行调解活动,不仅必须查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事实,而且必须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三是合法原则。即法院进行调解活动,既要程序合法,也要实体合法。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
法院因立案程序简化了,民事案件更多了,面对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局面,对民事纠纷更需要进行调解。
不仅诉前调解,由设立在立案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的话,立案庭的法官也会介入参与调解。即使诉前调解不成,起诉后开庭前审理法官会进行调解,开庭后还会进行调解。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审理法官可以进行调解,就是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也就是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法官追求的是不仅是案结事了,还要让双方当事人通过相互妥协,相互让步,握手言和,实现双赢。
当然,调解是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法院依法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