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测,题干中说的“软禁”应该是相关法律规定中所说的“非常拘禁”或者“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先说一下非法拘禁罪。
一、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规定从重处罚。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构成要件。一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人身活动的自由,而且要以被害人明知为要件。甲趁乙晚上熟睡,将房门反锁,直到天亮才将房门打开,但是乙睡觉并不知情。那么,甲的行为不宜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二是,本罪客观行为上突出“拘禁”,其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是我们经常想到的把人关在小黑屋里不让受害人出来;也可以是采取人多势众、言语威胁、棍棒刀具、关门放狗等暴力方式让受害人害怕不敢擅自行动;也可以是其他软暴力方式,好比将正在洗澡的受害人衣服拿走,让其无法正常行动。曾经办过的案件,因债务纠纷一个嫌疑人将受害人诓骗上车带至山区承租小院,好吃好喝好招待,看似明显的拘禁行为。但是,这个院子坐落偏僻不常来的人容易走失,周边无其他住户,没有通讯信号无法与外界联系……。但是,类似这种“非暴力”的方式,仍然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情节认定。一是,非法拘禁罪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这是与绑架罪有明显区别的(后面会说到不在此赘述)。二是,从重处罚情节。 在结果加重犯中,如果行为人有殴打、侮辱情节,那么将在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三是,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一方面,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一方面,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比如,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但是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暴力,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再如,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导致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三是,一般实践中,非法拘禁罪所拘禁的时间一般要达到24小时。
3、与绑架罪的区别。一是,非法拘禁罪中一般是双方有债务纠纷,或者说“事出有因”出于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采取了非法拘禁行为。而绑架罪没有债务纠纷等合理理由即采取非法拘禁行为,索要根本毫无根据的钱财。二是,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受害人仅局限于债务人(尚有分歧,个人观点),而绑架罪的目标没有局限性,绑架受害人本人或者亲友均成立。三是,刑罚标准有区别,可参考法条,不在此赘述。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规定处罚。
再简单说一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简单说,虽然采取了所谓的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裁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