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怎样执行

2023-05-21 16:10 综合 0阅读 投稿:小编

  不同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一般根据参加的国际条约、本国缔结的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实施,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要进行执行就要得到相应的承认。

  外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之间的条约或互惠关系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庭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处理,即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方式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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