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无罪“,若买方不知道有其他房产共有人,那么合同有效。
“明知故犯者”承担责任,若买方知道有其他房产共有人,但在仅有一方签字的情况就购房,合同无效。
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入手,并结合各种情况详细说明具体赔偿方法,最后将给所有购房者一些提示。
第一,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详细分析
1、若房子已经过户至买方名下
1)“不知者无罪”。也就是说,当买方不知道原有房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也不知道除了签字一方还有其他共有人,《买卖合同》有效。
具体赔偿:对不知情共有人的赔偿:房子无法要回来,其他经济补偿由擅自处置房产的一方承担。善意第三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知情者有罪”。也就是说,当买方在知道所购房产是双方共有的,但在仅一方签字的情况下,仍执意过户《买卖合同》无效。
具体赔偿:对不知情共有人的赔偿:如要求,可要回房子。其他经济补偿由擅自处置房产的一方和买方共同承担。
但这种情况,卖房有举证责任。
2、若房子还没过户至买方名下,
也就是说,买方已经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
《买卖合同》仍有效,但终止购买过程。
具体赔偿:对买方的赔偿,若买方不知情,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赔偿;若买方知情,则按照具体情况讨论。
第三,注意事项
第一,所有购房者需要明确,如果房子是多人共有的,无论房产登记上是否体现,均需要所有国有人签字。
第二,为避免事后麻烦,买房时必须询问清楚房产性质(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必须仔细核对产权人身份信息。如果有其他共有人,必须明确要求双方均签署《购房合同》后再进行房产过户。
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未签字,合同一定无效吗?合同并非一定无效,先来看一看国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按照这个规定,夫妻双方对房子拥有平对的处置权,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如果需要出售房产,需要两个人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合同需要两个人签字,如果只有一个人签字,签字的一方是属于擅自越权处置共有财产,没有签字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那么合同是白签了吗?当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按照国家的法律解释,两条法律放在一起怎么理解呢?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也就是说合同签署的时候,没有签字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夫妻中在合同中签字的一方不能以没有处置权为由规避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因为没有获得全部处置权导致房子无法过户的,签字的卖方需要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 ”谁签字谁负责” ,签字的人说可以卖,如果最后没法过户签字的人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赔偿相应的损失。
总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只有一方签字,如果合同还没有执行到过户发生产权转移这一步,没有签字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终止合同,但是在合同上签字做主出售房产的一方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如果买方已经支付足额房款,合同已经执行到过户这一步,买房的一方是善意获取房屋的话,卖房的一方就不能以夫妻意见不一致合同无效为由追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