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前的财产盘点工作
知己知彼方能胸有成竹。如果对婚姻财产都一无所知,那这就是一场注定没有胜算的谈判。
我就有这样一位女性来访者,人比较单纯,老公能力很强,挣得不少。但是钱几乎没有到过她手里,老公的理由是怕她受累心烦。后面她无意间发现老公有外遇,开始闹,老公一开始还矢口否认,试图安慰,但发现效果一般后,就开始有恃无恐,爱搭不理。
她想离婚,前来咨询我的意见。我就建议她先了解一下老公的财产情况。她开始完全没有头绪,在我的指导下开始留心盘查,才发现老公的绝大部分资产都买了房产,但写的却是婆婆的名字!换句话说,老公早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不声不响的转移了财产,所以才会如此嚣张……
听起来这样的男人很渣,我也很为这位来访者鸣不平。但是不得不提醒的是,这样的人并不少见,在涉及到钱这件事上,人性的丑陋面很容易暴露无遗,不断刷新我们的认知。
对于婚姻,我们一方面要报有信心,要相信前途是光明的。但是也一定要清楚道路是曲折的,随时有可能遭遇人性的暗礁。
我们要有最好的期待,也要做最坏的打算。
婚前财产的盘点工作最好能够不动声色的进行,因为这个过程很容易打草惊蛇,对方也容易隐匿和转移财产,反而增加了以后的谈判难度,这里教大家一个实用的方法——清单管理法。
我们可以拟定一份财产清单,然后逐条进行确认。这个清单怎么列呢?我们首先来看看法律上涉及到的婚姻财产分割的条款:
根据最新民法典对于婚姻中财产归属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几个法条,简单说来,就是婚前的财产一般都是个人的,婚后的财产一般都是共有的,除非另有约定。 但是,协议约定的效力是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度的。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了财产归属,但如果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约定的财产归属方案就优先适用。
所以离婚前的财产盘点清单,可以把你主要的财产进行分类,然后罗列财产清单,先从大类入手,然后再逐步细化。
大类包括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动产(企业产权、现金存款、车、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养老金,保险等)。
还有就是共同债务,一定要弄清楚伴侣在外是否有共同债务,如果无从查证,至少做一下债务协议的公证,对保护自己是非常有利的。
关于财产线索的收集窍门,给大家以下几点实用的建议。尤其对于那种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但不掌握经济大权的家庭主妇/煮夫,我要提醒你们,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儿,否则万一伴侣动了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的心思,你再想去收集财产线索,可能就来不及了。
第一, 财产登记在谁名下这事儿,尽量做到公平。
比如基金是以男方的名字购买,那股票最好以女方名字开户;这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另一套房子就要登记在女方名下。你的伴侣想成立公司是吧,如果至少有两个股东的话,那写谁都是写,不如写你的名字啊。这样可以防止财产都控制在他的名下。
第二, 注意保留财产信息。
我发现有些来访者心很大,对于家里有什么财产一概不知道,就算大概知道个数额,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开的户,账号、密码什么的就更不知道了。
有的全职主妇,连老公在哪个公司都不知道,就知道老公婚后投资了一家企业,但是企业名称、股权比例等,她一概不知道。这样万一发生变故的时候,就比较被动 了。 这些信息,作为在家里不掌握财产主动权的一方,要留个底。
留底留什么呢?比如家里房子买在哪里,对方常用的银行卡卡号,股票是在哪里开户的,账号名是什么,公司叫什么,股权比例怎么样等。
这些信息其实对于一方遭遇意外也是很有帮助的。我就遇到过来访者遭遇伴侣在国外突发意外,结果对于上述财产信息一问三不知,最后找专业律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一点点从各个渠道得到财产信息,费时费力更费钱。
但是对于伴侣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的傻白甜还真不少。
比如某知名英语培训机构创始人李某的美国前妻。结婚十年时间,李某在外面买了二十多套房子,她竟然一点都不知道,最后还是法庭给调查到的。其实这个案例是个例外,因为这起案子社会影响面太广了,并且涉及家暴,已经引起了社会效应,所以法院不辞辛苦查询了相关信息。
而普通离婚案件,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如果自己不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是不会帮着调查取证的。因为法官一天到晚都忙得要命,不仅没工夫给你们查询,而且也没义务去查。
我当初在北京基层法院当法官的时候,都忙得团团转,一般都直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是没有线索,那法院就不给你分割。如果离婚后又有线索了,可以另行起诉。
在调查对方财产线索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于对方财产线索的收集,尽量要在双方没有分居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已经不住一起了,再想调查对方就很难了。
二是需要调查的信息包括:对方的公司名称、股权比例、股票账号、期货账户、银行卡卡号、房产地址以及对方有没有瞒着自己购买房产。
这样财产盘点和调查工作进行的越早越好,最好在对方有警觉之前。如果觉得自己确实不在行,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忙调查取证,而自己可以平时多留意对方的信息,我有些来访者可能会给对方手机装一个跟踪软件,可以调取相关信息,也有趁对方熟睡或者喝醉酒的时候查询对方手机信息的(一般都是涉及到被出轨背叛的情况),当然,如果在对方车上或者办公室放录音设备,或者谈话时候注意录音,搜集到相关证据也是可以的。
离婚财产分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分割,另一种是法院分割。通常情况下先由夫妻协商分配共同财产,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离婚财产作出分配。
1、协议分割:
协议分割,即夫妻协商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人的财产。
2、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后夫妻财产怎样分配案件时,具体会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分配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离婚后夫妻财产怎样分配,也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一般妇女、儿童更需要社会给予帮助,在财产分割上应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此外可以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资料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