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机场补办临时身份证即可乘坐飞机。
《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管理规定》(2013.7.26)规定,乘坐国内民航飞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旅客(港澳台除外),乘机时未携带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或者原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破碎、过期的,可以向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旅客(现役军人除外)申请《历史身份证明》时,应当向民用机场公安机关提供户口本或驾驶证、社保卡、暂住证、工作证、介绍信,或者过期的身份证、护照、《临时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及两张本人近期1寸证件照片。无法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向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户籍亲属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民用机场公安机关接受旅客申请后,使用公安网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方法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包括人口信息和照片对比,应当在审核属实后为旅客签发《临时身份证明》。现役军人申请《临时身份证明》,应提供所在单位保卫或政治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民用机场公安机关检查无误后为其签发《临时身份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7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不予办理《临时身份证明》:(1)对安检中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旅客;(2)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旅客;(3)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无法对申办人身份进行审核属实的;(4)其他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情况。
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程序(一)申请:办理人如实填写《办理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审批表》。(二)受理: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旅客,值班民警予以受理;2、旅客填写的《审批表》不清楚、材料不齐或者照片不规范、数量不够的将要求予以补正;3、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值班民警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三)审核:值班民警使用公安网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方法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证件办理意见。(四)签发:办证人员根据值班民警审核意见为准予办理的旅客签发《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