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法沿袭
释义: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包括在途中的捆绑、扣留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非法拘禁中轻微的推搡、拉扯行为不能认为是使用了暴力。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存在损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及当时案发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
对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以非法拘禁为手段杀人,如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冻死、饿死他人的,不能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中处罚,对于未利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